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全面推動我國市場由大到強轉變,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堅強支撐。什么是統一大市場?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又有哪些具體的方向和措施?
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
《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意見》提出了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主要目標,包括持續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培育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綜合形勢室主任 郭麗巖:我們國家擁有這種超大規模和整體市場的優勢,這種優勢在當前的時點下尤為重要,因為它在抗擊外部的風險,通過自身的產業鏈供應鏈的韌性還有自身國內市場的體量來抗擊外部一些沖擊和風險方面,能夠發揮很重要的作用。
《意見》將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完善統一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及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
清華大學中國發展規劃研究院執行副院長 董煜:我們的市場還存在制度規則不統一,地方分割、市場的小封閉、小循環這樣的情況。加快建設國內統一大市場,它實際上是推動國內市場由大到強轉變的關鍵一招。
打通市場堵點
穩定市場主體預期
這次出臺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
《意見》提出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指導各地區綜合比較優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基礎、防災避險能力等因素,找準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貪大求洋、低層次重復建設和過度同質競爭,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環,更不能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
清華大學中國發展規劃研究院執行副院長 董煜:你不能一個地方以搞內循環為名,去做封閉市場的行為,去做切割市場的行為,恰恰越是在這個時候,越是需要破除那些壁壘,既要打通那些有形的壁壘,通過這個文件也要在一些規則上去打通那些無形的壁壘,這樣才能更好應對當前的經濟形勢。
《意見》將及時清理廢除各地區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綜合形勢室主任 郭麗巖:是一種減負紓困的方式,另一個方面也是暢通供需循環、產業循環、市場循環的一個重要舉措,在當前的背景下應對外部不確定性風險,這一系列舉措是有利于穩住微觀市場主體信心的。
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
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
本次出臺的《意見》一大亮點就是要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其中就包括統一的土地和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和數據市場、能源市場和生態環境市場,將吸引海外中高端要素資源匯聚。
《意見》提出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強化統一管理。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選擇運行安全規范、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板塊間的合作銜接。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研究員 劉志成: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強化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板塊間的有效銜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此外,意見還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推動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并向各類市場主體公平開放,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市場。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研究員 劉志成: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要素高效協同配置,可以促進要素有序流動,在更加豐富的應用場景下放大創新收益,為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提供強大動力。
(來源:央視財經)
本文特梳理出《意見》中與紡織行業息息相關的62條→
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
1. 健全統一規范的涉產權糾紛案件執法司法體系,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及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
2. 完善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
3. 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4. 建立全國統一的登記注冊數據標準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行業字詞庫。
5. 制定全國通用性資格清單。
6. 建立公平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保障機制。
7. 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8. 編制出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制。
9. 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依法依規編制出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10. 優化商貿流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數字化建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11. 推動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推廣標準化托盤帶板運輸模式。
12. 支持數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臺建設,培育一批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化平臺企業和供應鏈企業。
13. 加強應急物流體系建設,提升災害高風險區域交通運輸設施、物流站點等設防水平和承災能力,積極防范糧食、能源等重要產品供應短缺風險。
14. 統一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機制,實現全國產權交易市場聯通。
15. 推進同類型及同目的信息認證平臺統一接口建設,完善接口標準。
16. 依法公開市場主體、投資項目、產量、產能等信息。
17. 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各類公共資源,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18. 鼓勵打造綜合性商品交易平臺。
19. 加快推進大宗商品期現貨市場建設,不斷完善交易規則。
20. 鼓勵交易平臺與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依法發展涵蓋產權界定、價格評估、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21. 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
22. 完善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
23. 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依法發展動產融資。
24. 選擇運行安全規范、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板塊間的合作銜接。
25. 發展供應鏈金融,提供直達各流通環節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
26.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資本設置“紅綠燈”,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27. 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評估與交易機制,推動各地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
28. 鼓勵不同區域之間科技信息交流互動,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
29. 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權利保護、跨境傳輸管理、交易流通、開放共享、安全認證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深入開展數據資源調查。
30. 有序推進全國能源市場建設。
31. 健全油氣期貨產品體系,規范油氣交易中心建設,優化交易場所、交割庫等重點基礎設施布局。
32. 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
33. 推動完善全國統一的煤炭交易市場。
34. 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市場,實行統一規范的行業標準、交易監管機制。
35. 推進排污權、用能權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償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配套服務等制度。
36. 推動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促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
37. 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探索推進計量區域中心、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推動認證結果跨行業跨區域互通互認。
38. 推動重點領域主要消費品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深化質量認證國際合作互認,實施產品傷害監測和預防干預,完善質量統計監測體系。
39. 進一步鞏固拓展中國品牌日活動等品牌發展交流平臺。
40. 強化標準驗證、實施、監督,健全現代流通、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第五代移動通信(5G)、物聯網、儲能等領域標準體系。
41. 加快完善并嚴格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推動跨國跨地區經營的市場主體為消費者提供統一便捷的售后服務,進一步暢通商品異地、異店退換貨通道。
42. 建立完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43. 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統一公正監管,強化重要工業產品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
44. 推進維護統一市場綜合執法能力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量。
45.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積極開展聯動執法,創新聯合監管模式,加強調查取證和案件處置合作。
46. 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各類監管的銜接配合。
47. 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快推進智慧監管,提升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網絡交易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產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辦、共享協作的信息化水平。
48. 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網絡監管協作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消費者和公眾共同開展監督評議。
進一步規范不當市場競爭和干預行為
49. 完善壟斷行為認定法律規則,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反壟斷審查制度。破除平臺企業數據壟斷等問題,防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
50. 加強對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強化壟斷風險識別、預警、防范。
51. 加強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原始創新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52. 構建跨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移送、執法協助、聯合執法機制,針對新型、疑難、典型案件暢通會商渠道、互通裁量標準。
53. 指導各地區綜合比較優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基礎、防災避險能力等因素,找準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貪大求洋、低層次重復建設和過度同質競爭,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環,更不能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
54. 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及時清理廢除各地區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
55.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
56. 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57. 不得在資質認定、業務許可等方面,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評審標準。
58. 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等,不得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
59. 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60.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嚴禁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不得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61. 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采購活動。
62. 深入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推動優質評標專家等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