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圍內,數字資產的定義及分類尚未達成共識。什么是“國家隊認可的數字資產”?
來源 | 《數字資產應用白皮書(2023)》
為探索數字資產落地路徑,推動數字資產的創新應用和深度發展。上海數據交易所聯合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正式發布《數字資產應用白皮書(2023)》(以下簡稱《白皮書》)。本白皮書由上海數據交易所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等60余家單位聯合編制。
伴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以人工智能、區塊鏈、虛擬現實等為代表的新興技術加速融合創新,不僅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而且催生和造就了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涌現。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強調,要迎接數字時代,推進網絡強國建設,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
數字資產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受到全球主要經濟體的高度關注。數字資產在宏觀層面正逐漸成為全球金融和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微觀層面也將成為企業創新生產經營方式和重構估值體系的重要因素,但在其發展過程中機遇與挑戰并存。
此外,在全球范圍內,數字資產的定義及分類尚未達成共識。《白皮書》從國內對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出發,以確保金融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考量依據,提出適合我國虛實互促發展的數字資產基本屬性、負面清單和主要特征,為下一步推動數字資產規范發展提供參考借鑒。同時,還從技術、應用與政策等方面,梳理了國內數字資產的發展現狀,并對數字資產、Web3.0等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探索數字資產流通,推動數字資產多元創新,推動整個行業向更合規、有序和健康的方向發展。
國內外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及范疇產生差別的原因主要在于金融監管要求,以及我國對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的重視。為此,在符合相關法規前提下,本報告認為目前國內的數字資產應當具備以下屬性:
一是實質性的勞動創造。數字資產的誕生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企業、個人等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付出相應勞動、資本、技術,通過生產、加工等行為所獲得的資產和財富。
二是可界定的權利屬性。數字資產由個人、企業或者國家等主體擁有或者控制,主體擁有數字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等相關權利,并且其權利能由數字技術提供保障。依托區塊鏈技術保證資產的唯一性、真實性和長期性,并推動解決一些權屬問題。
三是數字化的表現形式。數字資產與傳統資產的最大區別是傳統資產存在于實際物理空間,而數字資產在以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空間中進行存儲以及流轉,并在技術支持的范圍內可實現量化,同時實現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的融合和交互。
四是可預期的經濟價值。數字資產本質是能為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財富或者資源。沒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數字資源不能確認為數字資產。
數字資產品種繁多,不同類型的數字資產在成熟度、創新方向、監管目標和手段、二級市場深度和交易特征等方面存在差異。為此,對于探索數字資產發展而言,報告認為目前可以按照負面清單的方式進行管理,對以下四點暫不應發行。
一是底層商品為金融資產,數字資產的底層商品中不得包含證券、保險、信貸等金融資產。
二是無明確經濟價值,針對當前數字藏品內容魚龍混雜的現狀,應當避免粗制濫造或毫無經濟價值的數字內容包裝為資產進行上市發行,防范非法集資炒作洗錢等亂象。
三是數字資產產權不清晰,鼓勵發行主體運用多種方式開展鏈下確權,確保上鏈資產無知識產權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四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目前國家監管部門正在逐步規范數字資產發行和交易行為,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資產類別,并不因為其數字化表現形式而允許其繞道上市。
原則上除上述“負面清單”范圍內的數字資產都可以進行推廣發展。本報告認為國內的數字資產應當具備可穿透、可確權、可定價、可流通四個主要特征。
可穿透:數字資產要能夠穿透至底層資產,避免金融資產、虛假資產包裝上市。
可確權,數字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可定價:數字資產應當能夠評估其價值和價格。
可流通:數字資產應當能夠流通轉讓,不得包括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資產。
可溯源:數字資產應當通過區塊鏈技術確保其唯一性、不可篡改、不可復制,并實現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具體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