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這一類涉稅返還退回糾紛、公司注銷還要追討到人頭上的事情層出不窮,市場人士紛紛抱怨,本來經濟就是下行期,這種“落井下石”的做法既進一步加大了實體企業的負擔和危機,也讓不少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和區域的營商環境大打折扣。
但其實如果細究的話,被追討退回的大多屬于本就沒有按照承諾履行企業自身義務的,或者已經破產、離開甚至是涉嫌招搖撞騙。如果真的是好企業,正處于在本地發展壯大或者有產業鏈集聚效應的“尖子生”,政府留它還來不及,怎么可能貿然釜底抽薪,損人不利己呢?
無論如何,給企業這筆錢大家已經是談好的,無非之前因為與稅收掛鉤涉嫌非法違規被國家清理,換個路徑一樣可以給出來。
舉個例子,就像上面這個案例,高新區管委會給了你1100萬元的扶持資金,但從法律意義上這不是“無償贈予”,而是購買你在本地貢獻稅收的“發展服務”,或者算作對你的明股實債融資,現在國家清理這種稅返優惠,企業就形成了對政府的1100萬元負債。
但如果確實了解和看好這家企業的潛力與前景,政府大可以進行“債轉股”,經由引導基金或平臺公司,把這1100萬元變成對你真實的出資即可,大家依然可以同舟共濟,繼續攜手發展共贏。
當然,產業投資僅僅是各類層出不窮的政策產業扶持方式中的一種而已,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適合投資,或者接受投資。舉這個例子僅僅是說明,政府依然有很多種方式把扶持資金兌現,來資助和獎勵在本地真實落戶扎根發展的優質企業。
其實,最近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密集出臺全新的招商引資政策,比如湖南省剛剛發布的《招商引資正面清單》就刷了屏。

在這些新政中,與稅收掛鉤的優惠補貼已經按照國家要求全部被清空,更多換成了“資金支持”“獎勵資助”“產業扶持”這種字眼表述,用來掛鉤的標的物也從稅收變成了營業額、銷售額、合同額、總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到位資金或實繳注冊資本等。
這相當于把企業對財政稅收的貢獻從“直接掛鉤”變成了“間接掛鉤”,而且大多是事后兌現,再加上其他方面的各類扶持(如場景、人才、訂單、配套等),從小恩小惠的“小優惠”,轉向互優互惠的“大優惠”,能夠更好的起到正向鼓勵企業真實創新、研發、投產、深耕的效果,也進一步杜絕了“政策刷子”“二道販子”的壘高、騙補、投機行為。
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下,如果不按照稅收掛鉤返還的方式,給企業的扶持資金到底還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給出來?
1、基金業績對賭
引導基金投資企業股權的同時簽訂對賭協議,將股權比例與企業利潤掛鉤,將原來的稅收返還優惠政策轉為企業收益分配,如企業獲利則將引導基金所占企業股份相應減少讓股給企業;如企業虧損則企業所占股份相應減少讓股給政府。
2、平臺公司兌現
政府與負責園區運營的平臺公司進行獎勵結算,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當園區引入產值/營收達到一定規模,或被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及示范產品生產企業或國家級/省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中試基地(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平臺公司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經上級相關分管領導審定并擬定資助計劃,進行社會公示后,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支付。平臺公司再通過與入園企業的入園協議約定另作兌現。
3、廠房建設獎勵(按建筑面積)
產業主體新建園區項目中,M0用地上建筑面積按廠房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項目產權主體最高2000萬元獎勵;M1用地上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超70%的,對超出部分按廠房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項目產權主體最高1000萬元獎勵(事后資助)。
4、特色產業園區獎勵(按建筑面積)
對按照《“工業上樓”建筑設計指南》《特色產業園區建筑設計指南》建筑設計標準中廠房建設一類指標新建的項目,按照廠房建筑面積1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項目產權主體最高2400萬元獎勵;廠房建設二類指標新建的項目,按照廠房建筑面積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項目產權主體最高3000萬元獎勵;對經省級、市級部門認定的數字化特色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事后資助)。
5、輔助性配套設施獎勵(按實際費用)
對建筑面積超5萬平方米的園區按照舊工業區綜合提升相關規定以新建電梯、連廊、平臺等輔助性配套設施為重點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按實際費用的30%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主體最高500萬元獎勵(事后資助)。
6、功能性綜合提升獎勵(按實際費用)
對建筑面積超5萬平方米的園區按照舊工業區綜合提升相關規定以廠房層高、荷載為重點進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廢處理設施、特氣站等功能性設施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按實際費用的50%一次性給予園區運營主體最高3000萬元獎勵(事后資助)。
7、購房補貼(按成交價)
上年度產值(營收)超3億元的企業,購買區內新建可分割轉讓的廠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產業用房)建筑面積達1萬平方米并承諾所購廠房5年內不對外租售的,按總成交價的10%,分三年給予企業累計最高3000萬元補貼(事后資助)。
8、租賃補貼(按固定數額或比例)
對新注冊且當年實繳資本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照不超過1.5元/天/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期限3年;上年度產值(營收)超1億元,廠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15元/平方米;超5億元,廠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20元/平方米;超10億元的企業及區內上市企業、獨角獸企業、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優質企業,廠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門發布的租金參考價的,對高出的部分給予租賃補貼,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事后資助)。
9、發展增量資金支持(按營收增量)
對實現“首升規”且正增長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支持;對年度營業收入規模和增速達到一定標準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營業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10、應用場景開發創新資金支持(按實際銷售額)
對于提供“首方案”的企業(首次解決重點行業典型應用場景需求并實際落地的優質解決方案),按照“首方案”中非硬件部分實際銷售額20%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1、產業鏈導入資金支持(按實際支付合同額)
鼓勵龍頭企業引進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評選一批產業鏈供應鏈對接示范項目,按照購買方實際支付合同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12、“兩業融合”資金支持(一次性)
推動價值鏈向“微笑曲線”兩端延伸,對通過市級試點、區級試點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支持;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信息、科技、商務等獨立法人企業,對設立當年升規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支持。
13、“智改數轉”資金支持(按投資額)
對設備及改造所必需的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總投資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數字化改造項目,給予總投資10%(其中支持的軟件開發和系統集成費不超過設備投資的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4、產業服務平臺資金支持(按固定資產投資額)
對于為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協同加工、共享制造、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等全流程專業服務的平臺項目,經符合條件審核后給予固定資產投資2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支持。
15、品牌培育補貼(按活動成本)
對企業、社會組織等作為主要舉辦或承辦單位,在區域內組織開展生產性服務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論壇、峰會、展會等活動的,按照活動成本的50%給予支持,國際活動最高資助100萬元,國內活動最高資助50萬元;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牽頭制定并按規定發布生產性服務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支持。
16、外資落地補貼(按合同額)
對外國投資者新設立的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當年累計實繳合同外資總額200萬(含)至500萬美元、500萬(含)至1000萬美元、1000萬(含)美元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80萬元、150萬元人民幣支持。
17、全鏈條獎勵支持(“一事一議”)
對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師、戰略科學家領銜的具備顛覆性技術創新突破、應用前景明確廣闊的若干戰略新興產業頂尖項目,在項目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階段,按“一事一議”原則由市、區共同給予人才獎勵、研發和產業化獎勵、投資入股、貼息貸款等全鏈條支持,最高支持額度50億元,支持期限最長5年,涉及財政資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擔。
18、國家級平臺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資金支持(按投資額)
支持國家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際大科學計劃的前沿高端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落地建設,經評審,市、區按1:1比例對項目最高按總投資額30%予以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億元。
19、加速科技創新突破資助(按研發費用投入)
對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和生物類似藥,在國內臨床試驗研發費用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其臨床研發進度,分階段最高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40%給予資助: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億元。
20、臨床試驗能力資金扶持(按年度服務收入)
對符合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臨床試驗機構,每新增1個GCP專業學科給予30萬元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150萬元;對為本區醫藥企業提供新藥臨床試驗服務且符合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臨床試驗機構,經核定,按機構為本區醫藥企業提供新藥臨床試驗年度服務收入總金額5%給予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
21、技術平臺建設資助(按實際投入建設經費及發生費用核定金額)
對通過國家藥監局(NMPA)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認證的藥物研發安全性評價平臺,按實際投入建設經費的3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1000萬元;鼓勵企業委托上述平臺開展藥物研發,對年發生費用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按核定金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22、產業化能力資助(按合同結算金額)
對CDMO/CMO業務營收1億元以上的企業,承接創新藥、改良型新藥、生物類似藥、醫療器械生產的,按合同結算金額的1%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0萬元。
23、合同研發生產組織資金支持(按受托年生產產值)
支持具有成熟生產經驗的合同研發生產組織(CMO)和生產企業承接委托生產活動(委托雙方應無投資等關聯),按照規定給予受托方不超過受托年生產產值的10%,每個品種最高500萬元支持,每個企業每年最高支持1000萬元。
24、制造業技改補助(按實際完成投資額)
新一代信息技術及應用、高端裝備、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項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來實際完成投資額(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投入)的2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億元,其他項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來實際完成投資額(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投入)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0萬元。
25、首次應用資金支持(按合同金額與保險費)
根據技術水平及應用效果,按照企業新技術新產品首次進入市場合同(前3個合同中任選1個)金額30%比例,分檔給予新技術新產品研制單位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產業化推廣等相關工作;首臺(套)市場推廣時,對已投保或續保的企業按照相關險種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保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支持資金用于企業開展迭代創新和產業化。
26、創新券(按服務合同總金額)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省/市級財政科技資金,專項用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科技創新券,企業每次限按服務合同總金額的50%申領,每年根據需要可多次申領,創新活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試驗測試、創新方法培訓等)完成后,由企業先行支付全額服務費用,并向政府提出兌付申請。
27、資金到位獎勵(按實際到位資金)
對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且當年度實到市外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先進制造業及現代服務業項目,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實到資金3‰的獎勵,最高30萬元。增資項目視同新設項目獎勵。但以上項目不包括房地產(指住宅類、商業類地產等)、非鼓勵類的金融類企業、投資性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項目。
28、“招朋引伴”獎勵(按實繳注冊資本)
推動引進其核心合作伙伴集聚發展形成集群效應,按不高于實繳注冊資本1%的比例,給予引進方與投資方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引進方與投資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資金支持。
29、注冊基金獎勵(按實繳注冊資本)
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且資金托管賬戶設在本地的股權投資基金,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冊且實繳出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繳出資金額的0.5%給予其管理機構或者其管理機構注冊在我市的子公司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30、高級人才補助(一次性)
一次性給予“杰出人才”100萬元獎勵,“領軍人才”50萬元獎勵,“青年拔尖人才”30萬元獎勵;一次性給予海外高層次人才50萬元獎勵;根據個人年度綜合貢獻,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獎勵,最高100萬元;設立引才“伯樂獎”,對助力引才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專項獎勵。
來源:園區產業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