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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工信安全中心測算,2020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545億元,“十三五”期間市場規模復合增速超過30%;“十四五”期間,這一數值將突破1749億元,整體上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來源 | 數據產品交易標準化白皮書
近日,《數據產品交易標準化白皮書》在第四屆數字經濟標準創新論壇正式發布。《白皮書》由之江實驗室牽頭,聯合浙江大學、浙江大數據交易中心、深圳數據交易有限公司、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溫州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普華永道等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在國家政策激勵引導和市場主體的不斷探索下,我國數據要素市場進入了快速發展期。截至目前,全國各地成立的數據交易機構已有40余家,數據交易場所進入新一輪建設期,大批商業機構陸續入場,數據交易相關服務進入發快車道。
本報告基于我國數據交易機構的探索實踐,充分研究吸納相關單位在數據產品交易市場建設中的基礎理論、政策機制、市場模式、監管治理等探索成果,深入分析了數據產品交易現狀、面臨問題和發展趨勢,廣泛調研了國內外數據產品交易標準化現狀和需求,從數據產品、交易服務、交易保障、監管與治理等層面系統構建了數據產品交易標準體系。

由于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結合,數據已經成為第一生產要素,數據要素作為數字經濟的微觀基礎具有戰略性地位和創新引擎的作用。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參與生產,具有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的雙重屬性。從交易和定價的視角考慮,與不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和傳統生產要素相比,數據要素最顯著的特征是虛擬性、準公共產品屬性和異質性。
數據要素本身不能單獨創造價值,但可以通過市場評價和市場交換進行有效配置,實現“潛在價值—價值創造—價值實現”的價值形態演進。交易后的數據產品進入經濟運行中,推進經濟生產方式和模式變革,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和動力變革,使數據要素價值轉變為社會價值。
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數據已經成為一種國家戰略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定義,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具體而言,能夠為組織(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產生一定價值的數據均被視作數據資源。
在組織中,并非所有的數據都是數據資產,數據資產的形成需要組織對數據資源進行主動管理,形成有效控制并能夠產生價值。
數據資產化是勞動和數據相結合的過程,其核心在于通過數據與具體業務融合,驅動、引導業務效率改善從而實現數據價值。數據商品化之后,在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環節,與算法、算力、勞動、資本、土地結合,通過替代、滲透和協同機制賦能創造價值,實現從資源化到商品化,再到資產化,是數據產品的價值實現過程。
從數據要素市場化的角度分析,數據產品是一種產權可界定、可交易的商品,是數據要素市場的主要交易對象和標的。
數據要素市場上交易的數據產品,可分為兩大類:初級數據產品和高級數據產品。初級數據產品包括數據API(應用程序接口)、數據云服務、技術支撐、離線數據包等;高級數據產品包括可視化的數據分析報告等解決方案、針對特定業務場景的數據應用系統與軟件、與云融合的各類大數據技術產品等。
數據交易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數據要素市場流通的基本方式。數據產品交易市場主要包括三類主體:數據供方(賣方)、數據需方(買方)、第三方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或者數據交易服務平臺。
《白皮書》將數據產品交易定義為:在我國法律規定范圍內,以安全交易環境和交易合規監管為保障,數據需方向數據供方以貨幣購買或者交換的形式獲取數據產品的行為。數據產品交易是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關鍵環節,數據生產、數據交易、數據保障、數據監管等各環節有機地構成了數據產品交易的生態體系。
數據產品交易市場中,數據質量是基礎,數據確權、定價是關鍵,數據安全和合規有序的交易環境是保障。

我國數據交易機構的發展至今經歷了兩大發展階段。
2015年-2017年是我國數據交易機構的第一輪快速發展期,2015年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正式掛牌運營,2015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隨之數據交易機構數量猛增,僅2015年成立的數據交易平臺就有7家。但由于數據交易的上位法缺失、數據確權困難等數據交易的核心問題尚未解決,2018-2020年數據交易平臺處于緩慢發展期。
2021年以來我國數據交易機構迎來新一輪的發展熱潮,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將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數據交易再度成為熱點,同年北京、上海、深圳等數據交易平臺的成立標志著數據交易機構的發展迎來新一輪爆發期,數據交易平臺建設浪潮再起。截至2022年8月,全國已成立40家數據交易機構,本次的數據交易平臺多以政府牽頭、國資引領和企業化運營為特征,更加明確數據要素的應用場景,多數平臺的注冊資本在5000萬至1億元。
當前數據交易平臺數量眾多,其業務類型、盈利模式、產品形態等均有差異,從建設主體角度看,數據產品交易平臺主要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政府主導建立的大數據交易所和交易平臺,以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為典型代表,該模式下,以“國有控股、政府指導、企業參與、市場運營”為原則,交易平臺一般采用會員制,制定一系列涉及數據交易和會員管理的規則,組織數據交易并提供數據儲存、分析等相關服務。
第二種是企業主導型數據服務平臺,該類平臺以提供數據產品或數據服務為主,一般是由自身擁有大量數據資源或者本身以技術為優勢的企業主導建立,以數據堂、數糧等為代表的數據服務商和中國電信、國家電網、阿里巴巴等大型企業為代表,此類平臺通過合作開發或購買獲得數據以及在公開渠道收集、爬取數據,以及原始業務積累的海量數據為基礎,通過開放接口或將數據加工處理后提供給數據需求方。
第三種是產業聯盟數據交易平臺,以交通大數據交易平臺和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為代表,為行業內的數據供需方提供開放的數據交易渠道,平臺本身不參與數據交易的儲存和分析,其服務和商業模式更為綜合,涵蓋數據匯聚、開發共享、投資等多種服務。
高太山、馬駿等人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智庫報告《以場景化數據服務促進數據交易》中提出數據產品交易可大致分為直接交易、單邊交易和多邊交易三種方式。
一是原始數據直接交易。數據產品根據市場需求生成,交易內容與形式較為開放,交易雙方就數據類型、購買期限、使用方式、轉讓條件等均有供需雙方自行商定,屬于“一對一”的交易方式。
二是“一對多”的單邊交易模式。數據交易機構以數據服務商身份,對自身擁有的數據或通過購買、網絡爬蟲等收集來的數據,進行分類、匯總、歸檔等初加工,將原始數據變成標準化的數據包或數據庫再進行出售,一般采用會員制、云賬戶等方式,為客戶提供數據包(集)、數據調用接口(API接口)、數據報告或數據應用服務等,屬于“一對多”的單邊交易方式。
據國家工信安全中心測算,2020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545億元,“十三五”期間市場規模復合增速超過30%;“十四五”期間,這一數值將突破1749億元,整體上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隨著數據要素地位的確立,數據產品交易的變現能力也有所提升。在國家政策的推動鼓勵下,數據產品交易從概念逐步落地,部分省市和相關企業在數據定價、交易標準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隨著數據產品交易類型的日益豐富、交易環境的不斷優化、交易規模的持續擴大,我國數據變現能力顯著提高。2019-2021年我國數據交易市場規模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21年數據交易市場規模達463.0億元。
自2014年大數據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借鑒市場化的發展經驗,全國各地開始建設數據交易機構,基本經歷了從爆發到慢行、再到二次建設熱潮的發展階段。
近兩年,隨著數據要素相關政策的推動、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法規的完善以及數據流通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產品交易迎來了2.0時代。2020年以來,北京、上海、深圳、廣州、湖南、福建等多個省市,相繼設立數據交易機構。據信通院數據顯示,全國目前已有40多家數據交易機構。
新一輪數據交易中心(所)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中西部等經濟發達的地區,數據資源越豐富,數據交易機構就相對較多,呈現數據與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趨勢。本輪數據交易中心(所)主要由國資背景企業主導,引導市場建立數字互聯互通的新一代基礎設施,同時也吸引了諸多科技企業參與相關布局。
具體內容如下
文章來源:數據產品交易標準化白皮書